广安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广安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相关事宜的批复》(川医保函〔2022〕1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统一调整为6类: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

(三)低保对象;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六)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以上6类救助对象类别归类后予以分类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救助费用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具体病种见附件)的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四、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其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救助,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年度救助不限额。

 

五、除特困人员、孤儿外的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比例给予救助;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每人10000元。

 

六、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25%确定,其他类别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

 

七、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每人10000元。

 

八、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救助,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6类救助对象的,以认定时间为节点,按照认定类别和对应救助标准,对其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追溯救助。

 

九、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细则》(广安医保发〔2021〕61号)和《广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广安医保发〔2021〕65号)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广安市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民政局

广安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1. 广安市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docx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