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结付标准的通知(2022年)

苏医保待医〔2022〕5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2〕1号)相关内容,为适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促进医疗机构良性发展,强化医院自费费用控制,经研究,对苏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结付标准和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具体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强化生育保险管理。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享受,3个月内流产445元、3-7个月流引产1100元、顺产接生为4050、难产接生为4250元、剖宫产术或多胞胎生育480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