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给八五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8〕326号


各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工会,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陕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一九八八年元月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劳字[1988] 4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五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三元生活补贴费。对于按照国发[ 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和县(区)以上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也可參照上述精神办理。

 

1988年10月22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8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