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4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文件精神,全力做好防控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一)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由财政继续按原合同条款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0日内恢复正常还款,此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并免于信用惩戒。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最大力度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二、引导创业人员线上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统一使用创业担保贷款线上服务平台全流程审核, 适当简化环节和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积极引导和协助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通过“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或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政务服务--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平台”网页提出贷款申请,在贷前调查环节中,尽可能的采取以非现场调查方式为主,利用微信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进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资金需求、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反担保人等情况;对需要借款人、反担保人签字的内容,利用视频录制整个过程。视频调查中,可进行录屏、关键场景截取图片或录制影音文件存档。待疫情结束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完善、补签(具体微信视频、电话录音的操作使用,可联系当地经办银行)。确需对借款人、反担保人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尽量安排半天行程,加强自我防护意识,按照疫情防控的统一要求,不在外就餐,佩戴口罩,与借款人面谈保持安全距离。

 

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和续贷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担当作为,服务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特事特办,做到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减少人员接触,推行“不见面”服务方式开展工作。积极协调经办银行,对已扶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即将到期贷款,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实现能续快续,应贷尽贷,帮助解决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四、做好疫情防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业务“不见面”办理等方面的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大屏幕、微信公众号及网上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入地宣传和引导,确保创业人员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强化责任担当,提高业务经办效率,开辟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不断线,服务创业不打烊。对疫情防控期间享受展期、延期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要做好相关数据统计(见附表),待疫情解除后,逐级上报省人社厅。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数据统计表(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8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