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年度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公证处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执业中无重大失误或因投诉被处理;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公证员相关工作2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律师、公证员相关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公证员相关工作7年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单位推荐,经审核后,可以破格申报。原则上资历不能破格。

 

(三)专业工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每年需办理诉讼类律师业务5件及以上;非诉讼类律师每年需服务客户3家及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的公证员,年办证量需达到60件及以上。

 

(四)业务成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需提供下列业务成果之一:

 

1.案例说明(不少于5000字)2篇;

 

2.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

 

篇或出版专业论著1本。

 

(五)单位工作考核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公证员由所在单位提供,律师如三年内均在本市执业,无需自行申请,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提供)。

 

三、申报转评要求

 

已获得非本专业系列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申报转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须从事相关工作1年及以上,且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对象登陆“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选择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查询本专业评审通知并点击进入。申报人在填写材料前应仔细阅读网上相关信息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单位核实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制作PDF或通用图片格式电子文档。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文章、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2.申报时间:2022年8月24日至9月16日,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提交。对于因申报人材料受理不全、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核受理。

 

(二)书面申报

 

1.申报时间:2022年9月19日至10月14日。

 

2.申报地点:

 

①律师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33楼)

 

联系人:郭蕊、郑璐斐;联系电话:021-64030000-156、128

 

②公证员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胶州路699号12层207室)

 

联系人:乔娜、徐玉婷;联系电话:021-62184408-207、107

 

五、评审程序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师、公证员中评委”)承担本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案例、论文或论著鉴定。由律师、公证员中评委组织执行学科组对申报材料中的案例、论文或论著等进行鉴定,作为执行中评委评审依据。

 

(二)执行中评委评审。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三)公示。通过执行中评委评审的申报人,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期满无异议,颁发电子证书。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六、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附件下载:

  1. 申报中级律师、公证员所需材料清单目录.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