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2022年市区协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沪人社关〔2022〕107号


市级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中央在沪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5〕1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的源头治理,切实维护本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2022年市区协同推进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十一届市委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人社部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民生为本的工作主线,进一步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服务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目标任务

 

继续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增强辅导培育力度,推动活动扩面提质增效,切实发挥创建活动在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加强职工民主参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企业与劳动者和谐共进的良好局面。

 

三、创建指标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指标由规范性指标、建制性指标、发展性指标、感受性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六部分构成(详见附件),采用分值制的办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评价,创建企业应建立工会或作出建会承诺。市三方根据每年创建活动推进情况确定达标标准,授予相应企业“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测评、评审采用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开展职工调查、听取报告、查阅相关部门管理数据等方式进行。

 

四、创建流程

 

(一)申报

 

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自助经办系统”(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jsp)提出申报。创建活动信息系统根据企业选择,将参与企业申报信息分派至各对口测评单位。

 

中央在沪企业申报后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下简称“市三方”)商市服务中央在沪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确认。

 

市企业(集团)公司系统内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达到下属企业总数85%的,该企业(集团)公司方可申报参加创建活动。

 

(二)辅导和培育

 

中央在沪企业和市企业(集团)公司申报后,应对照《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详见附件)完善自身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建设,提高协调劳动关系水平。

 

市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申报后,市企业(集团)公司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和相应需求做好创建辅导和培育工作。

 

各区区域内企业申报后,区三方和对口街道(镇)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和相应需求做好创建辅导和培育工作。

 

(三)测评(十月)

 

辅导和培育阶段后,中央在沪企业和市企业(集团)公司应组织开展自我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企业(集团)公司应组织开展对市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街道(镇)应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评审(十一月)

 

市三方按照《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完成对相应企业的评审工作,确定企业最终得分,形成评审意见。

 

区三方按照《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完成对相应企业的评审工作,确定企业最终得分,形成评审意见,并上报市三方。

 

(五)终审

 

市三方召开会议,根据市区两级三方形成的企业名单及其评审意见,对企业进行终审,确定当年度达标企业候选名单。

 

(六)公示

 

市三方完成终审后,将拟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授予称号

 

公示结束后,市三方对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八)复审

 

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评审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复审工作。对于复审未达标的企业,市三方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发生《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中“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市三方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对被取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由测评单位开展跟踪辅导和培育。

 

五、激励措施

 

(一)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铭牌和证书。

 

(二)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指标5-2-1”无减分情形的企业,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主动监察范围。

 

(三)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指标1-3-1”和“创建指标1-3-2”得满分的企业,不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动审计稽核的范围。

 

(四)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1-2-1”得满分的企业,在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并获批时,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五)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3-2”得满分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首席技师资助、上海市技术能手评选等项目,享受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

 

(六)将创建活动和文明单位评选、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者参加部市级劳模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评价、评选活动等相结合。

 

(七)市三方在创建活动达标的基础上,适时对创建活动成绩显著的企业命名“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定期对创建活动推进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六、职责分工

 

创建活动按照分级实施、条块结合的方式推进。

 

市三方负责制定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总体方案和每年度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工作业务手册;企业的终审及公示工作;对达标企业授予称号,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和督查区创建活动的开展;负责中央在沪企业、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创建活动工作;定期表彰本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和创建活动推进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宣传创建活动及其成果。

 

区三方负责本区域内创建活动的工作;指导街道(镇)开展创建活动的辅导、培育和测评工作;对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复审;向市三方上报达标企业情况。

 

街道(镇)负责推动区域内的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开展创建活动的辅导和培育工作;接受企业创建活动的申报工作;对申报企业开展测评、复审;向区三方上报企业测评情况;对未达标企业开展跟踪辅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引导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形成人社行政部门、工会、企联、工商联统一工作格局,由人社行政部门牵头做好年度创建活动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工会要牵头做好宣传发动企业工会参与创建活动和完善职工方相关指标项工作,企业代表组织要牵头做好宣传发动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和完善企业方相关指标工作。各级三方要共同研究制定整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完善保障机制

 

市三方要建立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就创建辅导、培育、测评等工作对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中央在沪企业、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区三方要建立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就创建辅导、培育、测评等工作对街道(镇)、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进行指导服务。街道(镇)应依托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组织等力量,安排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创建辅导、培育和测评工作,对尚未达标的企业开展跟踪辅导。区和街道(镇)可积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创建辅导、培育、测评、评审、复审等工作。

 

(四)运用信息系统

 

创建活动工作启用专项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工作需全程记载于信息系统。各级三方要依托信息系统对创建活动进行过程和目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创建活动流程,提高创建工作效率,提升信息使用效能。

 

(五)加大宣传力度

 

要形成创建活动品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深入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内容及成效,推动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倡导企业树立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的意识,营造尊重劳动、同心共赢的社会氛围,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和主动参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6月7日


附件下载:

  1.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doc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