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打击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有关事项的通告


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是确保社会安全、经济稳定的基石。为贯彻落实“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典型行为

 

1.退休人员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其直系亲属冒领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3.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冒领该待遇享受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4.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缴费和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5.伪造变造职工档案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记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6.伪造变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7.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8.篡改死亡时间、延长生存时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9.冒用他人档案材料参保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10.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如有符合以上列举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返业务。未主动退返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将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将给予奖励。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热线:0510-12333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督处:0510-81822565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10-81880505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