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朝医保发〔2022〕4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3月,《关于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医保发〔2022〕11号)下发后,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不含)前,按用人单位职工标准缴费满15年(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用人单位职工标准缴费的年限),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自2022年4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二、2022年4月1日(不含)前,按用人单位职工标准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人员,参保人自愿按用人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22年4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

 

三、退休前一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没有用人单位职工标准缴费记录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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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