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关于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发〔2022〕23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满足慢性病参保人员用药结算需求,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118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工作实施常态化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已签约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我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条件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已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满三年的;

 

(二)药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含)以上,设置慢性病服务区且有明确标识,服务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宣教区等;

 

(三)建立健全与慢性病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药械与其它商品实行分区摆放、分类管理,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五)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六)配备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确保营业时间在岗,为慢性病参保人员提供药学服务;

 

(七)具备符合我市医保慢性病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系统接口标准必须为嵌入式,能够实时上传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进销存数据;

 

(八)建立医保药品、慢性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九)安装监控设备,能够对配药服务、医保结算行为实时监控,保存监控信息记录不少于1年;

 

(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入库、出库和库存数据相符,药品随货同行单、税票及清单与实际购进药品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一致;

 

(十一)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药品品规达到2000个以上,具备药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十二)药品价格应明码标价,做到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提供医保服务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用药指导等;

 

(十三)药店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被暂停服务协议,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药店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十五)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六)符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报送资料

 

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第一个月,定点零售药店填写《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向协议管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资料(附件2)。

 

2022年9月1日开始受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之后按季度受理。

 

(二)资料审核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药店补齐。

 

(三)考察评估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表》(附件3),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察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成立评估小组,并从专家库中抽选至少两名非本辖区内专家参与现场考察评估,抽选专家名单同时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备案。

 

(四)公示结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考察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四、退出机制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慢性病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同时解除普通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十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五)定点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医疗保障部门同意的;

 

(十六)因搬迁、装修等原因不能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保服务6个月以上的;

 

(十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五、相关要求

 

(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慢性病药店新增定点工作。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组织,确保新增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履行期间,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信息化建设等不符合慢性病定点条件的,取消慢性病定点药店资格。


附件下载:

  1. 1.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
  2. 2.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doc
  3. 3.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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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