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自治州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社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57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政策行业范围。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要求,落实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确保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二、缓缴期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政策衔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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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