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开展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确定工作的公告


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提高本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等文件精神,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计划开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确定工作,现就机构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在本市从事《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生产配置经营活动的配置机构(假牙配置机构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期内,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本市从事辅助器具生产配置经营活动。

 

(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假肢、矫形器生产配置应符合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生活类辅助器具本市经营服务网点原则上每区不少于2个且面积不小于80㎡;助听器装配服务点应配备听力计不少于1台,测听室面积不小于7㎡且本底噪声低于25dB。

 

(三)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假肢矫形器执业(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配置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不少于2人;各助听器装配服务点应配备具有相应助听器验配师执业(职业)资格、且从事验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服务协议提供配置服务。提供的辅助器具产品质量及配置服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未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5年未发生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报送虚假申请材料或利用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申请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的辅助器具服务项目,并按照公告第二条之规定逐一说明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承诺履行服务要求等。

 

(二)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配置或经营辅助器具的资质许可复印件(如有)。

 

(四)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其中:假肢、矫形器生产配置单位应对照本市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规范;生活类辅助器具单位应载明本市各区经营服务网点分布数量、面积等情况;助听器装配单位应载明服务点听力计数量、测听室面积及本底噪声等情况。

 

(五)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辅助器具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经营管理的相关材料,如:生产产品所采用的国家、行业标准或适用的标准,是否按标准对本单位的辅助器具装配进行质量管理;是否建立基本的客户档案,对辅助器具的制作、调整、使用等环节做必要的记录;是否向工伤人员提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产品的价格目录表,并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价格标准等情况。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如:是否具有送货到家、上门售后或为工伤人员提供住宿等服务举措;是否为外省市协议机构,若能够为长期居住在非本市的工伤人员提供配置服务的,还需说明服务网点、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情况。

 

注:申请材料请以A4纸打印,按序排列,不要装订。

 

四、申请材料报送

 

申请受理时间:2022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5日

 

申请材料寄送地点: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705室(市社保中心城镇职工保险业务处)

 

注:寄送材料请标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材料”,并注明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申请结果反馈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市社保中心将对本市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在2022年11月11日前通过电话反馈申请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参加评审会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相关预审情况。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8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