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待遇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起)
漳医保〔2021〕96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将城乡居民乡镇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调整为50元,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调整为400元,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调整为13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按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将三级医院A档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55%,三级医院B档和二级医院的统筹支付比例均调整为70%。
三、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项目乙类自付比例。将医疗服务项目(含耗材类)在省级现行基础上,乙类自付比例10%(含)以下的部分与省级一致,乙类自付比例10%以上的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
四、调整城乡居民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患者到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线后,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调整城乡居民市域外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患者通过正常转诊程序到市外就医的,凭相关转诊材料在医保经办窗口完成登记后,医保报销比例为45%;患者无转诊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为35%。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城乡居民市域外住院医保报销比例设置过渡期2个月,过渡期间登记与否均按45%报销比例执行,2022年3月1日起未经转诊登记的按35%报销比例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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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漳州市城乡居民市域外转诊就医经办流程
为规范异地转诊经办流程,加强异地就医管理,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市域外转诊就医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因病情需要到市域外转诊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二、转诊流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需按规定办理医保转诊登记。
(一)开具转诊登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由我市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属地县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开具《转诊登记》(详见附表),并经医生签名、医院盖章。
(二)办理转诊登记。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凭《转诊登记》由所在医院医保服务站(特殊情况可由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医保系统进行转诊登记,登记后到市域外转诊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为45%。
(三)费用结算。出院时,参保人员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凭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即时结报;无法即时结报的,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实施手工报销。手工报销材料包括:
1、住院有效收费票据(含电子票据)
2、住院费用总清单(医院盖章,总金额需与收费票据一致)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医院盖章)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号
三、有关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属于正常转诊就医的参保对象开具《转诊登记》并告知其办理医保转诊登记。
(二)转诊登记原则上一次周期为3个月,逾期未到市域外治疗的需重新办理转诊登记。
(三)未经正常转诊(含就医前未经转诊登记,事后手工补报销)到市域外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均为35%。
(四)各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医保政策调整及转诊登记制度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群众对医保转诊登记的知晓率,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诊登记工作的开展。
漳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转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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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