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2年)

石医保函〔2022〕5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按照省局《关于妥善解决部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问题的函》(冀医保函〔2022〕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石医保规〔2019〕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调整为生育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将《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石医保规〔2019〕1号)第三十一条调整为职工全额垫付的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在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凭以下资料向经办机构及时申请报销。1.住院医疗费收据或门诊医疗费收据;2.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记录;3.费用明细(限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并发症合并症)。

 

三、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石医保函〔2021〕53号)第二条调整为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逐月及时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侵占或挪用,或者由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个人的金融账户。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以来,生育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未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应补发生育津贴。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服务意识,及时通知各参保单位,要求各参保单位及时告知参保职工,确保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待遇应享尽享。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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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石家庄市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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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