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 关于贯彻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2〕50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聚力促进优生优育,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通知》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费率为0.5%,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上年度省社平工资 60%确定。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站式报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与参保女职工同等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不享受生育津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报销。

 

三、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纳入门诊APGs及住院DRGs点数付费范围。

 

四、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待其缴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统一发放给职工医保参保本人。

 

五、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及儿童孤独症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相关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支付相关待遇,确保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平稳衔接。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

 

本通知自2022年7月起适用。参保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下同)7月1日前生育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各地原政策享受;7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之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2022年8月6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pdf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