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安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2021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面实现城乡统筹,低保标准提高到 628 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860 元/月·人。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650 元/月·人。

 

(三)上述特困人员中失能对象享受基本护理保障,具体护 理标准由各县(市) 、区按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 10%自行确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来源:安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局
发布: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