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关于扎实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以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应规范用工行为,与快递员或督促劳务派遣企业与快递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快递企业将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在该网点经营地为经营该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成员以及该网点快递员缴纳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快递企业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承包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网点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规定的行业类别第五类的基准标准(1.1%)计算,按规定进行浮动调整。缴费基数应符合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规定。

 

三、参保流程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快递网点备案完成后,及时向经营主体告知参保要求,督促相关工伤保险参保主体在用工后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将审核后的《江苏省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协同表》(下称“协同表”)交予备案快递经营主体。

 

快递企业应当在获得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凭企业法人登记资料、快递企业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协同表》等有关资料,及时至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实际用工后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遇有备案网点被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备案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快递企业按规定提供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主体开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账户,做好参保信息备案登记,方便参保主体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同督促快递企业依法用工并参加社会保险,认真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扎实开展各类快递企业和网点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

 

(二)压实企业责任。各快递企业要依法用工、应保尽保,并对参保人员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快递企业未依法参保且拒不整改等损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监管提示、约谈等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将快递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市邮政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现快递企业、快递末端网点或从业人员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快递末端备案网点及其工伤保险参保主体真实性的监督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数据统计汇总,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情况。

 

(四)做好预防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积极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鼓励快递企业参加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险方式,加大对快递员群体的保障力度。

 

附件:江苏省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协同表.docx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下载:

  1. 江苏省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协同表.docx

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