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人社发〔2020〕17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09号)精神,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市社保中心在审核时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附加和捆绑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二、落实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二)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兰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 一类地区每月1166.4元,二类地区每月1130.4元,申领期限为6个月,审核通过后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一)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要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兰州市现行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三)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精减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市社保中心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五、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市社保中心要强化预测预警和分析研判能力,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结合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低于24个月支付能力时要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对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防止冒领、重复领取,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六、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中央、省、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兜底保障作用的重大决策部署。市社保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靠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举措,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各区县要配合做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宣传工作,积极推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等政策的落实落地落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5日


来源: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