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 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2〕69号


永昌县、金川区医保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49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阶段性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缓缴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内容及期限

 

缓缴内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申报缴纳。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的企业,可从8月起享受缓缴3个月,即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程序及中小微企业认定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具体中小微企业名单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由各级医保、税务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各级经办机构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经办机构出具反映其规模类型的书面承诺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四、待遇保障

 

(一)缓缴期限内,符合缓缴的单位应当正常做好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登记,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城镇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缓缴单位参保人员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

 

(三)对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由参保人所在企业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思想认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调度分析,加强部门协同。市、县、区医保、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县、区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做好缓缴信息按月汇总上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

 

(三)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经办能力。市、县、区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信息系统维护,优化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


来源: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