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 关于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社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更好保障参保职工医保权益,现将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鉴于《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巴府办规〔2022〕1号)中未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作出明确规定,川东北其他四市均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川东北区域医保协同发展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待遇标准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巴医保发〔2019〕58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遇享受追溯至2022年1月15日。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来源: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