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2〕3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衡阳、常德、娄底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不实施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7月份已经缴费的,可往后顺延一个月。缓缴费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

 

二、认定办法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由省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确定。现有数据可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三、注意事项

 

实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要确保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退休、参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职工医保费。

 

四、工作要求

 

(一)税务部门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二)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下载:

  1. 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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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