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河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市人社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河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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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助力黑河“三区一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黑龙江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称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并对失信单位进行重点监控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理范围,对企业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具体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辖的企业实施诚信等级评价;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所管辖的企业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实施。

 

第六条 对企业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每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可以在新闻媒体或网上登载。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和其他相关执法工作中获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开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应当注意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加强诚信信息采集,建立诚信档案。诚信信息记录主要是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和关于企业职工权益的记录情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日常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九条 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包括以下指标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十)企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十一)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情况;

 

(十二)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 诚信等级分类及评价标准

 

第十条 按照“科学评价、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内容,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是不属于C级所列的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评为C级:

 

1.在上一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作出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归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至少保留3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企业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对上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自评情况。申报材料一般应当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复印件;2.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卡、申报凭证;3.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原件、复印件);4.上两个年度财务决算账本(或报表);5.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6.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7.上年度一月份、十二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8.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不同类别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各十份及集体合同;9.招用境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许可;10.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11.职业介绍机构的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材料;12.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及管理台帐;13.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管理情况明细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

 

(二)初审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诚信等级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征求市科技局、工信局、总工会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意见,对初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四)等级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参考有关部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拟定诚信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五)公示及公布结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将拟定的诚信等级的企业向社会公示10天。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诚信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级别实行下列分类管理:

 

(一)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可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视检查。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日常巡视检查应不超过2次。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并帮助其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管理,提高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应当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检查对象,实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每年日常巡查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 A级的企业,下一年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颁发标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一个评定周期内免予日常巡视检查。

 

对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当年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应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诚信等级。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与工商、金融、住建、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在对诚信等级评价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黑河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黑市人社字〔2011〕31号)同时废止。


来源: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