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复函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你局《关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政策的请示》(武医保〔2022〕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程序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28号)规定:对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范管理“两病”患者,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直接纳入保障范围,不需重复进行资格审核。

 

你局提出,“直接纳入保障范围”是指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还是“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鄂医保发〔2022〕28号中此条规定是指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范管理“两病”患者,如希望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还是需要按照门诊慢特病政策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核达到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的,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未达到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的,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二、关于优化服务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9号)规定: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1家作为其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鄂医保发〔2022〕28号规定:依托基层卫生机构,拓宽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纳入定点,为“两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鄂医保发〔2022〕28号是鄂医保发〔2019〕69号的完善和补充,具体规定有不同的,以鄂医保发〔2022〕28号为准,对于参保患者选择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可放宽限制,不限于1家。

 

特此函复。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日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