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宿人社发〔2022〕2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撑实体经济,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保障小微企业职工工伤权益,分散小微企业工伤风险,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确定。

 

(二)宿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经过工商登记的小微企业应当为职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除外)应当将在本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列入促进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参保范围。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具体实施。

 

二、参保方式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便利服务措施,可以采取线下或者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五)小微企业凭营业执照,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的证明资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三、参保政策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管理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未按本通知及时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补申报和补缴申请。

 

(八)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职工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职工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3、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docx
  2. 宿迁市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xlsx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