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每批次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期满后,要及时开展项目评估,相关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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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是指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专门为高校毕业生设置的负责以下工作的岗位:

 

(一)协助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重点群体就业联系跟踪服务工作;

 

(二)协助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开展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

 

(四)协助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五)协助开展就业信息收集、调查和分析相关工作;

 

(六)协助开展其他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满足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五)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广东高校或广东生源毕业生(简称“困难高校毕业生”),应当优先招募:

 

(一)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的(持有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职工证之一,或属于脱贫人口家庭成员);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三)登记失业1年以上仍未就业的;

 

(四)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第五条 省每两年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岗位指标,结合各县(市、区)服务需求、工作成效等因素做好指标分配。岗位指标应向县(市、区)以下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倾斜,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岗位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组织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授权给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招募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的原则。招募启动前,应当制定招募实施方案确定招募形式和程序。招募过程中,应当通过媒体等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明确岗位职责、招募人数、招募条件、相关待遇等内容,招募条件应与岗位职责相符,不得有性别、民族、毕业院校等限制性条件,招募人选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坚持素质和能力优先。确定拟招募人员名单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与本辖区招募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辖区有关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主体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服务期间的档案接收、落户按规定办理,其党、团关系直接转至用人单位。

 

第九条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期满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岗位所招募人员未报到或服务时间未满6个月因各种原因退出岗位的,可在候选名单中安排补招或重新招募。同一岗位的服务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支持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服务期间积极通过市场化就业、升学、参军或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等方式另谋职业。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在服务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支持并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参照当地(县级)事业单位新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工资水平,确定每批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待遇标准,服务期间按此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待遇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对招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待遇标准以及用人单位需支付的经济补偿之和。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发放实行承诺制,用人单位在书面承诺将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预申请一定时段(原则上不超过1年)的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资金。预申请的补贴资金未使用的,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或退回。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组织实施经费、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可按规定在省和中央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业务能力培训、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监督。用人单位要引导岗位服务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帮助工作。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运作情况的跟踪和监管,实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动态更新和掌握人员增减变动和补贴发放等情况。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有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就业任务重、公共就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地级以上市,可适当扩大招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数量,扩大招募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招募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仍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4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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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