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水平星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2〕7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组织人事)局,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水平星级评价办法》已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22-037,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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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水平星级评价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培育一批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在我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依法完成许可、备案以及书面报告等手续满2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和单项发展水平。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水平星级评价(以下简称星级评价)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自愿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社会监督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机构的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服务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五条 星级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综合评价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价;专项评价是在综合评价基础上,根据八类单项业务指标进行评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自愿参与综合评价时,选择参与一类或多类单项评价。

 

第六条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资金扶持、表彰奖励、行业等级评定推荐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择提供相应服务的重要参考。

 

二、星级设置

 

第七条 星级评价办法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价赋分标准》(附件1)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总分由低至高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满分160分(含加分项10分),总分低于90分的机构,不评定星级。同等分数的机构依次按照发展要素、管理要素分值高低排名。

 

 

第八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机构申报情况开展专项业务能力评价,择优评价出“职业介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等八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之星机构。

 

三、评价条件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星级评价,在同等条件赋分的基础上,将视情给予减分。

 

(一)近2年来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等部门处罚或处理(减30分);

 

(二)在申报政府各种奖励(补贴)或参与各类行业性活动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减30分);

 

(三)业务活动中出现投诉,情节恶劣并经核实的行为(减30分);

 

(四)存在向公职人员利益输送,“围猎”公职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查实的行为(减30分);

 

(五)未参与上一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填报和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减20分);

 

(六)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变更信息等未向属地人社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减20分);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情形的(酌情减分)。

 

第十条 申请参加星级评价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水平星级评价申请表;

 

(二)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价赋分统计;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概况表;

 

(四)企业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报表、纳税额数据(以县、区级税务部门开具的涉税证明为准);

 

(五)服务台账(提供服务数量等业务台账);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员工花名册;

 

(七)其他支持材料(如申报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可以现场查看)。

 

第十一条 星级评价以下述材料为依据:

 

(一)申请机构提交的参评材料;

 

(二)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三)评定机构调查或查证的材料。

 

四、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星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自评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机构应承诺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期限内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视为放弃本次参评资格。

 

(二)受理初审。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对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指导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拒不补充或逾期补充的,不予受理。

 

(三)组织评价。评价分层次进行。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初评,认定辖区内一星级和二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人社部门择优推荐人力资源机构参加三星级及以上层级的评价;市人社部门组织开展三星级及以上层级的综合评价和单项服务品牌之星评价。在评价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前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四)社会公示。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对初步确定的星级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开发布。公示结果经市人社部门研究审定后对外发布。

 

(六)授牌(发证)。对评价认定的三星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授牌或颁发证书。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星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人社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复核,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可调整其星级。

 

第十五条 已评定为星级的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出现投诉经核实的,将视情给予书面提示(建议)、约谈等处理;星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核实的,由人社部门取消其星级评价结果,三星级及其以上机构收回其授牌或证书。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

  1. 1.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价赋分标准(综合).docx
  2. 2.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价赋分标准(单项).docx
  3. 3.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水平星级评价申请表.docx
  4.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概况表.docx
  5.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员工花名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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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