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知

琼税发〔202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市、县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医保〔2022〕189号)、《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琼府办〔2021〕58号)、《海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琼医保〔2022〕171号)、《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一)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三)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


(四)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五)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六)符合《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参保人员需先在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三、资助参保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90%(315元)财政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175元)财政补助。


四、集中征缴期及待遇享受期


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县税务部门


组织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指导各代征点办理征收业务;牵头组织征收宣传工作;受理退费业务。


(二)市县医保行政部门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释;汇总收集财政代缴人员名单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动员等工作。


(三)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等业务;负责存量参保人员缺失信息的补录;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征缴信息记录个人权益;根据医保行政部门提供的财政代缴人员名单,将相关身份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代缴资金;与税务部门、医保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动员;办理退费业务。


六、征收及退费办理程序


(一)参保登记


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指导各代征点做好参保登记信息录入。


(二)征收


税务部门提供并开展缴费渠道宣传,指导各代征点做好征收工作。参保人员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各代征点智能POS机及各相关银行的手机银行自主缴费,也可到相关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三)对账


税务部门与金融服务机构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并将资金上解信息及时反馈给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与国库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入库信息。若信息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四)退费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琼社保发〔2021〕76号)的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受理,将退费信息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8月5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海南省个人社保/医保缴费(聚合平台)

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