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沪人社规〔2021〕3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区局(产业)工会,各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要求,推进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退休人员保障水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从国情和市情出发,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企业年金的功能定位,积极推动本市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从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出发,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创新扶持力度,提升市场化管理运营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市场化格局,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稳步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持续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加强制度创新,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人员等),可按照《企业年金办法》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一)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聚集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率先垂范,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的功能,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增强社会组织竞争力和凝聚力、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鼓励支持将建立企业年金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指标。

 

(三)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科教文卫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办法;有条件的可统一发起建立行业企业年金。以事业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可由事业单位发起建立;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也可按劳务派遣人员办法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权益归属等原则上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执行;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建立应报经党委(党组)同意。

 

(四)探索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

 

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发起建立,其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可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

 

(五)试点开展片区人才企业年金

 

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片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驻区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对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驻区企业使用的各类人才,片区可发挥区域优势,统一发起建立人才企业年金。驻区企业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参加片区人才企业年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打造“广覆盖、多角度、有侧重”的政策宣传模式,提升用人单位对企业年金政策、办理流程的掌握和理解水平;提升职工个人缴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

 

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及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深入用人单位,点面结合,宣传企业年金政策和年金产品,积极探索职工自主进行投资选择;同时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产品供给,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稳步增长。

 

五、加强规范企业年金方案管理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变更与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

 

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并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加快推进企业年金数字化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平台,优化办理流程,逐步实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网上申请、网上查询办事进度、网上打印办事结果,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和信息化手段,建设一体化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服务系统,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七、建立信息公开和统计报告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政府、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三方沟通渠道,实现参保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企业年金产品基本情况的透明化展示和便捷化查询。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受托的本市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情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企业年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