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关于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呼医保发〔2022〕24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保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个人缴费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即每人190元,其余50% (19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上述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中城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380元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990元。

 

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

 

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

 

三、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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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