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有关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用人单位:

 

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切实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结合目前社会保险经办实际,现就各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享受缓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继续执行先申后缓的原则,已申请缓缴8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继续享受我区缓缴政策,目前未完成8月及以后月份社保费缓缴申请的,可实行“事后追溯”原则追溯申请至8月份,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和西藏社保微信公众号下载填写。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其他事宜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藏人社【2022】47号)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5日



相关文章:

  1. 西藏自治区 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2022-07-05]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