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公布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相关企业名单的通告
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市医保发〔2022〕83号)规定,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7月份已缴费的企业,缓缴政策延至10月份。
现将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和参照执行单位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公布的参保单位即可“免申即享”缓缴政策。
参保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附件:享受阶段性缓缴相关企业名单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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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