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市医保发〔2020〕2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2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20〕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

1.1.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

1.2.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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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