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关于执行2024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全市各企业,各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鸭山地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双鸭山市区1850元;集贤县,友谊县,饶河县,宝清县1750元。
二、双鸭山地区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双鸭山市区17元;集贤县,友谊县,饶河县,宝清县16.5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全市各企业,各用工单位自5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违返规定拒不执行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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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