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18年)

淮人社〔2018〕13号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淮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7〕82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7〕18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7 元,其中:省提标17元、市提标10元。

 

二、提标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标资金分担比例

 

省提标部分,三区参保的,省财政承担50%、市与区财政各承担25%;濉溪县参保的,省财政承担50%、濉溪县财政承担50%。

 

市提标部分,三区参保的,市与区财政各承担50%;濉溪县参保的,濉溪县财政承担100%。

 

四、有关要求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增进群众福祉的民生工程。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让这项民生工程家喻户晓、广为人知,持续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所需补助资金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按月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足额发放到位,真正把好事办好。


来源: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1-29